上海实行土壤环境全生命周期管理
近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市环保局联合出台《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按“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按阶段监管落实”的原则,加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土壤环境(含地下水)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管理。
在职责分工上,《办法》明确,环保部门负责制度制定和日常监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责任并征询环保部门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储备协议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并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书面征询环保部门关于场地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
在权利人责任上,《办法》指出,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履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的责任并主动申报材料。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经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环保要求。
在后续监管上,《办法》要求,土地管理部门要以土地出让合同为抓手,在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各个环节征询环保部门意见,经环保部门认定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办理出让、转让、续期以及收回。此外,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之一。